今日普法 明知是偷来的电瓶还要收购他获刑一年两个月!

  无电照明系统     |      2024-06-05 16:20

  意昂代理2017年7月至8月,王某(已判刑)在鹰潭市余江区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的电瓶,其中作案29起所盗得的电瓶均向被告人万某出售。被告人万某明知王某向其出售的电瓶是盗窃所得,仍先后十余次予以收购,收购电瓶共计价值6590元人民币。

  2018年2月12日,被告人万某主动到鹰潭市余江区公安局投案,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。案发后,被告人万某主动退赔了被害人损失计人民币8300元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万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十次以上,收购价值人民币共计6590元,情节严重,其行为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根据被告人万某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法判决被告人万某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了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,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、隐瞒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本案中的被告人万某在王某处收购大量的电瓶,其收购物品、数量与正常收购常识不符,足以认定其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十次以上,情节严重,其行为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

  收购犯罪所得赃物是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,切莫为了贪图一时小利,而走上违法犯罪不归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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